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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吊架设计范围
发布日期:2016-08-31 11:21:35

 

给水排水:

     4.1.2   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当其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时,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设置抗震支承。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系统还应按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晃支架;管段设置抗震支架与防晃支架重合处,可只设抗震支承。

 
 

     4.2.6

      2   泵房内的管道应有牢靠的侧向抗震支撑,沿墙敷设管道应设支架和托架。

 

暖通空调:

     5.1.2

      4   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撑。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300mm的单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门型抗震支吊架;

 

     5.1.3

      3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² 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m的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

 

     5.1.4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燃气管道

     6.1.1   内径大于或等于25mm的燃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管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电气:

     7.1.2   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

 

   7.4.6   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导致设备或其部件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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